承租人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契約中約定房東可依台電調漲收費標準另行調整電費。承租人質疑此約定條款之合法性,並詢問是否可以拒絕房東調漲電費。
依民法第421條規定,契約應本於誠實及信用原則履行。房東依台電公司實際調整標準同步調整電費,應符合誠信原則。
電費調整條款之性質:
考量本案房東調整電費之約定係基於台電實際調整,且為反映實際用電成本,應屬合理約定。建議承租人在確認調整標準符合台電公告費率後,依約支付調整後之電費。惟房東應善盡說明義務,提供明確之計算依據,以符合契約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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