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說租約期間寫錯要我多付一個月租金,這樣合理嗎?

房屋租賃合約期間為113/8/1-114/8/31,租金繳交爲113/8/1-114/8/31共開12張支票並於簽約時給付,現在房東要求因合約期間當初打錯,要求補匯一個月租金,這樣以法律上合理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租賃契約期間:113年8月1日至114年8月31日(共13個月)
  • 租金給付:已開立12張支票並於簽約時交付
  • 爭議重點:房東要求補繳第13個月租金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契約之成立與效力

  1.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雙方已就租賃契約達成合意並簽署。

  2.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本案租賃契約應已合法成立。

二、契約履行之誠信原則

  1.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房東於簽約時已同意收取12個月租金,事後要求補繳租金應有違誠信原則。

三、租賃期間與租金約定

  1. 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本案雙方已以書面訂立契約。

  2. 雙方就租金給付方式已達成合意,房東已接受12張支票作為租金給付,應認定為契約重要內容之一部分。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保留所有契約文件及支票影本
    • 以書面方式回覆房東,說明雙方已就租金金額達成合意
    • 建議透過存證信函表達立場
  2. 長期建議

    • 若房東持續要求,可尋求調解管道解決
    • 必要時向租賃爭議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 建議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房東要求補繳租金之主張可能違反誠信原則,且雙方已就租金金額達成合意並完成給付安排,建議承租人可依原契約內容主張權利,無須同意房東額外租金之要求。惟為維持租賃關係和諧,建議可透過協商或調解等方式處理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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