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推銷產品後才說要付錢,威脅不付款要告詐欺,這樣合法嗎?

你好 想請問 如果有人一開始先拿了一組產品給我們 告知說之後再扣除什麼的 (非我主動要求拿取產品 跟我說 加入什麼會員 總共88800 讓我分期 每一期5000 但我後續不想加入這個會員 他卻告知我產品總價要6800多 並告知我如果不付錢 就要提告詐欺跟侵佔還有竊盜 這部分是合理的嗎 因為當時以為產品是不需要錢的 已經開封吃掉了 後續有詢問多少錢 他也說再跟我說 直到過了2-3個月 才跟我說產品的錢要給他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遭遇推銷人員主動交付產品,未事先告知價格即要求加入會員,事後告知需支付88,800元並分期付款每期5,000元。當事人不願加入會員後,推銷人員改要求支付產品費用6,800元,並以提告詐欺、侵占及竊盜相威脅。當事人已開封使用該產品,直到2-3個月後才被告知需支付產品費用。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成立之合法性

依民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本案推銷人員未事先告知價金,雙方應未就價金達成合意,買賣契約應不成立。

二、訪問交易之適用

  1. 依消保法第2條第11款規定,本案應屬「訪問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2. 依消保法第1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將商品內容、對價等重要資訊以書面提供消費者。本案推銷人員未盡告知義務,應違反該條規定。

三、商品寄送之處理

依消保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本案消費者應不負保管該商品之義務。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當事人以書面向企業經營者主張:
  • 契約未合法成立
  • 援引消保法第18條之告知義務違反
  • 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1. 證據保全:
  • 保存所有通訊紀錄
  • 記錄交易過程
  • 保留相關文件
  1. 尋求協助:
  • 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 必要時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情形,建議當事人:

  1. 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拒絕接受契約
  2. 保存相關證據以保障自身權益
  3. 若遭受不當催收或威脅,可向警方報案
  4. 透過消保官進行調解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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