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刑事案件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後,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經高等檢察署駁回後之救濟程序問題。
不起訴處分之再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應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再議駁回後之救濟 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告訴人不服再議駁回處分者,應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規定:
建議告訴人應儘速委任律師評估案情
如欲續行救濟,應注意:
考量本案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且經再議駁回,建議告訴人應審慎評估是否續行救濟。如欲繼續追訴,應於法定期間內委任律師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並注意遵守相關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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