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不起訴又被駁回再議,還有其他救濟管道嗎?

請問:一個刑事案件經告訴人告訴,檢察官為不起訴處份,告訴人聲請再議,又經高等檢察署駁回,請問如何救濟?程序為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刑事案件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後,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經高等檢察署駁回後之救濟程序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不起訴處分之救濟程序

  1. 不起訴處分之再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應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2. 再議駁回後之救濟 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告訴人不服再議駁回處分者,應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程序要件

  1. 時效要件:應於接受再議駁回處分書後10日內為之
  2. 程序要件:
  • 應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 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此聲請
  • 律師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三、法院審理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規定:

  1. 應以合議方式進行裁定
  2. 法院得為必要之調查
  3. 法院認為無理由者應駁回;認為有理由者,應定相當期間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告訴人應儘速委任律師評估案情

  2. 如欲續行救濟,應注意:

  • 嚴格遵守10日法定期間
  • 委任律師提出詳實之理由狀
  • 審慎評估訴訟成本與勝訴可能性
  1. 獲准提起自訴後:
  • 應於法院所定期間內提起自訴
  • 未於期間內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自訴

肆、結論

考量本案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且經再議駁回,建議告訴人應審慎評估是否續行救濟。如欲繼續追訴,應於法定期間內委任律師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並注意遵守相關程序規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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