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有兩名子女,詢問若立遺囑表明不給予子女遺產,子女是否仍有權利主張繼承。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當事人的子女應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即使立遺囑排除子女之繼承權,子女仍應有權主張其特留分。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能喪失其繼承權:
考量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且依法享有特留分權利,除非具備民法第1145條所定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否則即使立遺囑表明不給予遺產,子女仍可依法主張其特留分。建議當事人審慎評估實際情況,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妥善規劃遺產分配事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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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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