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遺囑不給前婚子女遺產,他們還能主張應繼份嗎?

之前有過2個小孩 假如他們以後來找我要財產這些的話 就算我遺囑寫不給 他們是不是還是能拿到?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有兩名子女,詢問若立遺囑表明不給予子女遺產,子女是否仍有權利主張繼承。

貳、法律分析

一、法定繼承順序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當事人的子女應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二、特留分規定

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即使立遺囑排除子女之繼承權,子女仍應有權主張其特留分。

三、喪失繼承權之情形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能喪失其繼承權:

  1.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
  2.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
  3.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4.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
  5.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參、處理建議

  1. 若子女無喪失繼承權之法定事由:
  • 建議與子女進行溝通,了解雙方需求
  • 可考慮生前贈與或其他財產規劃方式
  • 保留相關文件以備日後舉證之需
  1. 若子女有喪失繼承權之法定事由:
  • 應保存相關證據
  • 以遺囑明確表示剝奪繼承權之意思
  •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確保程序合法

肆、結論

考量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且依法享有特留分權利,除非具備民法第1145條所定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否則即使立遺囑表明不給予遺產,子女仍可依法主張其特留分。建議當事人審慎評估實際情況,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妥善規劃遺產分配事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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