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外婆過世了,要繼承財產,但我有欠銀行債務,只好請其他兄弟姊妹繼承,那我要請他簽什麼切結書已防範她老公去貸款或是以後無法繼承這筆財產
當事人因有銀行債務,擬放棄繼承外婆遺產,改由其他兄弟姊妹繼承,並欲確保該遺產日後不受繼承人配偶影響。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
依民法第1031條及第1031-1條規定,夫妻之財產除特有財產外,應合併為共同財產。而特有財產包含:
依民法第1034條規定,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考量本案涉及繼承拋棄及婚姻財產權利,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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