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外婆遺產怕被銀行追債,可以請兄弟姊妹代為繼承嗎?

想請問外婆過世了,要繼承財產,但我有欠銀行債務,只好請其他兄弟姊妹繼承,那我要請他簽什麼切結書已防範她老公去貸款或是以後無法繼承這筆財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有銀行債務,擬放棄繼承外婆遺產,改由其他兄弟姊妹繼承,並欲確保該遺產日後不受繼承人配偶影響。

貳、法律分析

一、繼承拋棄之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二、遺產與婚姻財產制之關係

  1. 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

  2. 依民法第1031條及第1031-1條規定,夫妻之財產除特有財產外,應合併為共同財產。而特有財產包含:

  •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 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三、債務清償責任

依民法第1034條規定,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繼承拋棄:
  • 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之聲請
  • 需以書面通知其他繼承人
  1. 關於遺產保全:
  • 建議與繼承之兄弟姊妹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
  • 可依民法第1031-1條第1項第三款規定,於協議書中明確聲明該遺產為特有財產
  • 建議經公證以確保效力
  1. 其他注意事項:
  • 拋棄繼承為不可撤銷之行為,應審慎考慮
  •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處理相關法律文件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繼承拋棄及婚姻財產權利,建議:

  1. 審慎評估是否拋棄繼承,並遵守法定期限
  2. 透過正式法律文件約定遺產性質,明確界定為特有財產
  3.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相關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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