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原定於8/22於家事法庭開庭審理抗告案件,但相對人於上週五突然死亡,當事人欲撤回抗告並詢問是否可以線上辦理。
依家事事件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受裁定人對於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可知本案抗告人原具有抗告權。相對人死亡後,抗告人應可撤回抗告,以終結訴訟程序。
考量本案相對人已死亡,為避免訴訟資源之浪費,建議抗告人應儘速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抗告撤回,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同時應注意保留相關文件影本,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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