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以修圖、改圖方式將自己車輛照片的車牌變造成被害人的車牌號碼並加以使用,涉及車牌冒用問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應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若確認行為人有實際使用變造車牌之行為,應可依此條款進行處罰。
依同條第2項規定,使用偽造、變造之牌照應予以扣繳。此外,若該車輛在道路上停車,依同條第4項規定,車輛可能被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若因車牌遭冒用導致原車主受有損害,行為人可能需負擔民法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考量本案涉及使用變造車牌之行為,建議車主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向相關主管機關檢舉或報案。若因此遭受損害,可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自身權益。建議車主應及時採取行動,以防止後續可能發生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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