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其兄弟姐妹已就父親遺產簽署分割協議書,現欲爭取更多遺產份額。
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遺產分割協議屬於意思表示之法律行為,簽署後即對全體繼承人產生法律效力。
協議一經成立,應具有契約拘束力,除有法定事由外,不得任意變更。
意思表示瑕疵 依民法第105條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若簽署協議時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可能構成撤銷事由。
協議效力之限制 若無上述法定事由,單方面要求變更協議可能難以成立。除非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否則原協議仍具有拘束力。
考量遺產分割協議已生效力,且無明顯法律瑕疵情況下,建議應遵守原協議內容。若欲變更,應以協商方式尋求全體繼承人之合意,單方面請求變更較難獲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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