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6/12跟車行發生消費上的糾紛,案件有些複雜,我先是買了一台IS300H,總價金47.8萬內含定金10萬,額外付16455稅金過戶保險,但他有重大瑕疵未告知,先是刻意隱瞞鑑定報告,而且購買後經催還指出具片面內容,直到我說要退車才全部拿給我看,裡面鑑定日期明顯早於購買日期,裡面包含後葉子板 左後互定 後尾板,這些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裡面有規定到重大事故範圍,而且他定金還超收我超過10%,爾後他們拒不退換並堅稱車子沒問題,只能以回收架回收或車換車,還曲解報告內容,事後報告的部分我有詢問同鑑定師,說是確實有結構受損的情況才給出此評級。在直面鉅額損失的價差之下,當下只能做出車換車的決定,而且換得當下也沒先告訴我價格,事後他換了一台2011 E350 COUPE給我,還又跟我收了十萬當定金於交車後退還,後來我查這車行情才20萬不到,明顯價值落差甚鉅,後來我不想交車,對方卻表示消定就要沒收十萬定金,讓我只能硬著頭皮交車。事後不管不顧,現在還在跑消保官流程。我該如何拿回我的車款?找消保官有用嗎?有適用的消保法可以用嗎?我能請求額外的賠償嗎?
消費者於6/12向車行購買IS300H中古車,總價47.8萬元(含定金10萬元),另付16,455元稅金及過戶保險費。後發現:
詐欺行為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車行隱瞞重大事故鑑定報告應構成詐欺,消費者應可撤銷買賣契約。
定金返還 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本案車行隱瞞重大瑕疵,應屬可歸責於車行之事由。
廣告真實義務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車行應據實告知車況。
解除契約權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得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本案消費者應可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付款項。
考量車行涉及詐欺行為且違反消保法規定,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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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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