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課程只上7%卻被算7個月,退費金額該怎麼爭取?

想詢問補習班退費的問題,其中之一,發票開的名目與當下聲稱名目不同,且被納入之後簽約的總額中。目前因退費在走消保程序,補習班聲稱補習班有開課是本人未排課需自行負責,開課及使用所以算我7個月,但實際上我只使用了3個月,且課程以點數換算下來只使用7%,希望爭取50%以上的退費金額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補習班簽訂課程契約,存在下列爭議:

  1. 發票開立名目與實際聲稱名目不符
  2. 補習班主張已開課7個月,實際使用僅3個月
  3. 課程點數實際使用率僅7%
  4. 當事人欲爭取50%以上退費金額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契約關係認定
  • 本案應屬補習班與消費者間之服務契約關係
  • 依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 補習班提供課程服務,消費者支付對價,應成立有償契約關係
  1. 給付與對價關係
  • 實際使用率僅7%,與7個月使用期間主張明顯不符
  • 發票名目不符情形可能影響契約效力認定

二、消費者保護責任

  1. 定型化契約規範
  • 補習班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應受消保法規範
  • 未使用課程部分應依比例退費

三、行政責任

  1. 補習班管理規範
  • 應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規定處理退費事宜
  • 發票開立不實可能違反相關稅務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當事人:
  • 保存所有交易憑證及通訊紀錄
  • 製作實際使用課程明細
  • 持續進行消保申訴程序
  1. 退費請求:
  • 以7%實際使用率為基礎計算
  • 主張應退還未使用課程之費用
  • 建議要求70%以上退費金額

肆、結論

考量本案實際使用率僅7%,且發票開立名目不符等情形,建議:

  1. 持續透過消保官調解程序處理
  2. 要求依實際使用比例計算退費金額
  3. 必要時得提起消費訴訟保障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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