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診所經營公司與院長間之合約設計諮詢案,涉及醫療機構管理公司與醫師間合作關係之建立及相關法律規範。
依據中醫藥發展法第10條規定,政府應「鼓勵設立中醫醫療機構或各層級醫院設立中醫部門」。此精神應可類推適用於一般醫療機構之設立,惟需注意醫療機構之設立應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2條規定,診所應設置符合規定之醫療廢棄物貯存設施,合約中應明確約定:
合約設計應考量以下要點:
考量醫療機構經營之特殊性,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