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我在 Facebook 上與一位網友互嗆,過程中我留言了以下內容(部分節錄): 「跟他一樣建教班畢業」 「孤睪皇帝的丁丁」 「亂承包水電、用快乾膠防水」 「拍不理啊的辣手、伸出幾根毛」 這些留言是針對特定對象(有名字可辨識),而且在公開貼文下回覆。 對方先留言嘲諷我,我才回覆,但我的內容帶有嘲諷、侮辱,以及指稱對方有不當行為。 我想請問: 1. 依台灣法律實務,這樣的情況是否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成立機率高不高? 2. 如果對方提告,我該如何應對?需要準備什麼證據? 3. 對方是否也有可能被認定為互罵而減輕我的責任? 4. 如果刑事不起訴,對方是否還可以提民事求償?賠償金額可能落在哪個範圍? 5. 若想降低風險,現在刪文或道歉是否有幫助?
當事人在 Facebook 公開貼文下與特定網友互嗆,發表包含「孤睪皇帝的丁丁」、「亂承包水電」等具貶抑性及指摘不當行為之留言。雖為回應對方先前的嘲諷,但當事人的留言內容可能涉及侮辱及誹謗。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當事人在公開場合發表貶抑性言論,應構成故意侵害他人名譽權。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案被害人可能依此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本案言論內容應涉及公然侮辱及誹謗兩種態樣:
雖然對方先行挑釁,但相互辱罵僅可能作為量刑考量,不影響犯罪之成立要件。
考量本案言論內容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之侵權行為,建議當事人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保存相關證據。若遭提告,可透過和解等方式尋求解決,以降低可能之賠償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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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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