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買賣,已經於2/27過戶並且銀行撥款,但賣方4/21通知驗屋之後,歷經4/30、6/13和8/1後仍有問題無法交屋,這樣該如何向建商索取利息賠償?
本案為預售屋買賣糾紛,買方已於2023年2月27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及銀行撥款程序,但賣方(建商)於4月21日始通知驗屋,且經4月30日、6月13日及8月1日等多次驗屋,房屋仍有瑕疵問題而無法完成交屋。買方欲向建商請求遲延交屋之利息賠償。
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本案建商應負遲延給付之責。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買方應可考慮以此作為與建商協商之籌碼。
考量本案建商遲延交屋之情形,建議買方可依民法第233條規定請求遲延利息,並保留民法第254條所賦予之解除契約權作為協商籌碼。若協商不成,再考慮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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