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賣方遲遲不交屋,可以要求賠償利息嗎?

預收屋買賣結果賣方一直沒辦法交屋,但銀行已經於2/27撥款,請問該如何提出賠償,根據定型化契約第18條第3項,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利息?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預售屋買賣糾紛,買方已於2/27完成銀行撥款程序,但賣方遲遲未能依約交屋,買方欲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主張賠償及利息之請求權。

貳、法律分析

一、定型化契約之效力

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7條第7項規定,銷售預售屋者使用之契約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案買賣雙方所簽訂之定型化契約應具有法律拘束力。

二、賣方違約責任

  1. 賣方應負擔之責任:

    •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3項規定,若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賣方遲延交屋應依定型化契約第18條第3項負擔遲延利息及損害賠償責任。
  2. 損害賠償範圍應包括:

    • 已支付價金之利息損失
    • 因遲延交屋所生之直接損害
    • 其他可歸責於賣方之損害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建議:

    • 以存證信函通知賣方已構成給付遲延
    • 具體列明要求賠償之項目及金額
    • 保留相關單據證明
  2. 法律途徑:

    •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13條規定,請求主管機關介入調查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肆、結論

考量賣方已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交屋義務,建議買方可依約主張:

  1. 請求依遲延日數計算之利息賠償
  2. 要求賣方賠償因遲延所受之損害
  3. 保留終止契約之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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