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屋買賣結果賣方一直沒辦法交屋,但銀行已經於2/27撥款,請問該如何提出賠償,根據定型化契約第18條第3項,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利息?
本案為預售屋買賣糾紛,買方已於2/27完成銀行撥款程序,但賣方遲遲未能依約交屋,買方欲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主張賠償及利息之請求權。
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7條第7項規定,銷售預售屋者使用之契約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案買賣雙方所簽訂之定型化契約應具有法律拘束力。
賣方應負擔之責任:
損害賠償範圍應包括:
立即行動建議:
法律途徑:
考量賣方已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交屋義務,建議買方可依約主張: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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