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精神疾病患者以言語傳送傷害訊息、意圖對人實施傷害行為,並教唆他人傷害他人之案件。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中行為人意圖對人實施傷害之行為,應可能構成傷害罪。
本案中教唆他人傷害行為,依刑法第282條第2項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應可能構成教唆傷害罪。
行為人以言語傳送傷害訊息之行為,依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應可能構成恐嚇罪。
考量本案行為人具有精神疾病,其行為可能涉及傷害罪、教唆傷害罪及恐嚇罪,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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