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未先鑑界就施工逼我移水管,還敲壞地基,能要求賠償嗎?

不好意思想請問土地糾紛事情是這樣我們家隔壁有塊空地地主突然要整地蓋停車場因為房子旁底下有埋水管我們當初有跟他們說房屋有多1~3尺 他們的助理堅持說有用比例尺量過確定是到我們的牆都是她們的,又說我們有疑慮自己去鑑界他們公司不會做鑑界。 因為鑑界要時間後來我們也是為了不讓他們工程延誤(他們一直跟我們說整個工程因為我們停工)所以我們就請他們的團隊直接移水管靠牆花了5萬在施工過程敲到房屋地基但還是讓他們工程完工,事後覺得不太合理我們就去做鑑界也確實有多1尺。 我們的訴求可以因為他們整地前沒先鑑界情急下我們花5萬移水管導致敲到地基要求賠償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鄰地地主欲整地蓋停車場,未先進行鑑界即主張土地範圍。
  2. 當事人在壓力下支付5萬元移動水管,且施工過程造成房屋地基受損。
  3. 事後鑑界證實當事人土地確實多出1尺。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不當得利責任
  •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 鄰地開發方未經鑑界即要求移動水管,應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
  • 當事人支付之5萬元水管移設費用,應可請求返還。
  1. 侵權行為責任
  • 施工造成地基受損,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 房屋地基受損涉及居住權益,應可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

二、緊急避難與自力救濟

  • 依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 當事人為避免工程延誤而倉促同意移動水管,可能構成緊急避難情形。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鑑界結果、施工照片、付款證明等相關文件
  • 委請專業人士評估地基受損情形
  1. 請求權主張
  • 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 建議請求返還水管移設費用及地基修復費用

肆、結論

  1. 考量鄰地開發方未經鑑界即進行施工可能涉及不當得利,建議請求返還5萬元水管移設費用。
  2. 關於地基受損部分,建議先行鑑定損害程度,再依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3. 建議先以協商方式處理,若無法達成共識再循司法途徑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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