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在他人自動販賣機上任意放置鋁箔包等垃圾之行為,可能涉及民事、行政等法律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在他人自動販賣機上放置垃圾,應構成對他人財產權的不法侵害,若造成機器髒污或損壞,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放置鋁箔包等垃圾應屬於該條所稱之一般廢棄物。
違反上述規定者,依同法第5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關於亂放垃圾行為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建議立即停止並改善。
考量該行為可能涉及民法侵權行為,建議避免造成他人財產損害,如已造成損害應進行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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