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指名婚外情第三者並張貼照片,這樣會觸法嗎?

想請問 如果我用大聲公或是張貼宣傳單 內容是住在哪的某某人+臉部打馬賽克的照片 (地址與人名不會完整說出來) 是破壞別人婚姻的第三者,爸媽都之前還支持 這樣犯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欲以大聲公廣播或張貼宣傳單方式,揭露某人為第三者之事實,內容包含:

  1. 該人之部分住址資訊
  2. 經過馬賽克處理的照片
  3. 不完整的姓名資訊
  4. 指稱其為破壞他人婚姻的第三者

貳、法律分析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規定:「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本案中:

  1. 未經同意之個資揭露
  • 即使經過部分遮蔽處理,仍應構成個人資料之揭露
  • 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個資利用,應違反個資法規定
  1. 個資保護義務
  • 依個資法第11條第4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二、民事責任

  1. 損害賠償責任
  • 若造成當事人人格權受損,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 當事人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三、刑事責任

  1. 公然侮辱罪
  • 以公開方式指摘他人為第三者,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 即使資訊部分遮蔽,仍可能使人識別特定對象
  1. 誹謗罪
  • 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可能構成誹謗罪
  • 即使為真實事項,不當揭露方式仍可能觸法

參、處理建議

  1. 避免公開揭露個資
  • 應遵守個資法規定,不宜未經同意揭露他人資訊
  • 即使經過遮蔽處理,仍可能違法
  1. 採取合法途徑
  • 建議透過司法途徑主張權利
  • 可尋求調解或和解等替代方案
  1. 諮詢專業意見
  • 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適當處理方式
  • 避免因情緒性行為觸法

肆、結論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並可能構成刑事及民事責任,建議不要採取公開揭露方式,應循合法途徑處理,以免觸法。若有具體事證,建議透過司法程序主張權利,並事先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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