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寄信者寄送信件給第三人(鄰居),信件內容指稱「住在4樓的陳x函小姐,知三當* 且父母知情還支持」,涉及可能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及民法侵權行為。
關於寄送含有貶抑內容之信件行為,應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建議行為人立即停止相關行為並尋求和解。
考量該行為可能涉及民法第195條人格權侵害,建議被害人保全證據,視情況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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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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