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散布宣傳單,內容指稱特定人(陳小姐)與人夫拍攝性愛影片,並影射其父母知情支持等不實內容,涉及散布不實訊息並侵害個人隱私與名譽。
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被害人可能享有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具有一身專屬性。
考量本案涉及名譽權及隱私權之侵害,建議被害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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