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不實影片指控他人偷情,會構成誹謗或妨害名譽罪嗎?

宣傳單內容:住在某棟4樓的陳某函小姐,跟人夫上傳還自願拍攝性X影片,父母知情且支持。這一家人 道德⋯⋯⋯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散布宣傳單,內容指稱特定人(陳小姐)與人夫拍攝性愛影片,並影射其父母知情支持等不實內容,涉及散布不實訊息並侵害個人隱私與名譽。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侵權行為責任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散布不實宣傳單之行為,應構成故意侵害他人權利。
  1. 人格權侵害
  •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本案散布含性隱私內容之不實言論,應已構成對被害人名譽權及隱私權之侵害。

二、特殊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被害人可能享有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具有一身專屬性。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行動
  • 保全證據:保存宣傳單原件並拍照存證
  • 蒐集相關事證:包括散布者身分、散布時間地點等資訊
  1. 法律救濟途徑
  •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聲請法院核發假處分,禁止繼續散布不實內容
  • 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1. 其他建議
  • 委任律師提供專業法律協助
  • 避免與散布者直接衝突,以免情況惡化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名譽權及隱私權之侵害,建議被害人應:

  1. 儘速採取法律行動,以防止損害持續擴大
  2. 依民法第184條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3. 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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