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散布宣傳單指稱陳小姐與人夫拍攝性愛影片,並揭露其住處資訊,涉及散布不實訊息及侵害個人資料案件。具體行為包含: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規定:「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本案行為人未經當事人同意,無故揭露其個人資料,應構成侵權行為,當事人可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行為人散布不實言論,應涉及下列刑事責任: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4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行為人應負相關行政責任。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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