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某人使用大聲公公開宣傳,指稱陳小姐為第三者,並揭露其住址、工作地點等個人資訊之案件。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規定,該法立法目的在於「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本案行為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揭露其個人資料,應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4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行為人應立即停止使用當事人個資。
行為人未經同意揭露個人資料並公開指摘,應涉及侵害他人人格權,當事人可能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
本案行為人以大聲公公開指摘他人,應可能涉及:
行為人使用大聲公製造噪音,應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噪音管制之規定。
考量本案行為人可能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多項法規,建議當事人應立即採取法律行動保護自身權益,並注意人身安全。同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相關法律程序之進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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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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