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綠燈直行時,遭右轉車輛撞擊受損。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本案右轉車輛未讓直行車優先通行,應負主要肇事責任。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若右轉車輛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亦構成違規。
右轉車輛駕駛人應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對當事人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考量本案當事人為直行且有號誌優先通行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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