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機車貸款僅繳納兩期後即未再繳納,遭貸款公司以侵占罪提出告訴。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2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契約存續中,其標的物之占有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或使用標的物。」當事人應負有妥善保管機車之義務。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3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由占有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當事人應承擔機車使用期間之相關風險。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者,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貸款公司可能有權取回機車。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若當事人拒絕交付,貸款公司得聲請法院假扣押或依約定聲請強制執行。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貸款公司應說明事由並得指定履行契約之期限。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在貸款公司占有機車後十日內履行契約並負擔占有費用者,可能有權回贖機車。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動產擔保交易之相關權利義務,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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