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代辦公司詐騙變警示戶,已報案偵查中,後續該如何處理?

在113年底因為想做債務整合.在網路尋找找了一間代辦公司.加了賴連結後.給了個人資料.後來有一位代辦專員加入我.並幫我評估.還說我申辦的信貸利率太高.能幫我整合後一個月只要繳一萬8.然後要我提供雙證件和勞保明細及名下帳戶的封面和交易紀錄.還有個人的工作照及識別證.避免詐貸..之後隔2天他說已經有消息了.有一間渣打銀行願意核貸給我.但因為我的負債比過高.必須要有額外收入證明.證明自己能還得起貸款…公司會計能幫我做收入證明.費用幾千元.核貸後一起收取..然候要我去申辦2張sim卡月租費率最低的那種…把提款卡和sim卡寄過去後.就能幫我做..於是我不疑有他的寄過去後…後面沒幾天郵局帳戶就莫名鎖起來了…我詢問專員.專員說是正常的.會計鎖的.下午就能解開..提款卡14號前也能歸還.星期一就能送件…隔天還有回覆我.說當天就能用好…但在當天晚上我詢問時…對方已讀沒回..星期一去銀行詢問.已經變警示戶..我有去打165報案和去警局報案做筆錄了…在8月6日已開偵查庭但已被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請問後續我該怎麼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113年底因債務整合需求,透過網路尋找代辦公司,過程中提供:

  1. 個人雙證件及勞保明細
  2. 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紀錄
  3. 工作照及識別證
  4. 提款卡及新辦SIM卡

後續帳戶遭鎖定並成為警示戶,當事人已向165及警方報案,案件於8月6日開偵查庭,檢察官已申請簡易判決。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本案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應認為:

  1. 已有充分證據可認定被告犯罪事實
  2. 案件情節較為單純
  3. 可能符合從輕處罰之條件

二、被告權益保障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1-1條第1項規定,被告可以:

  1. 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
  2. 表示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3. 與檢察官達成求刑協議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所有通訊紀錄
  • 留存金融交易紀錄
  • 記錄相關人員聯繫方式
  1. 訴訟策略:
  • 可考慮與檢察官協商求刑範圍
  • 表達悔意及賠償意願
  • 尋求緩刑可能性
  1. 權益維護:
  • 委任律師協助訴訟
  • 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 申請換發新金融卡及通訊設備

肆、結論

考量本案已進入簡易判決程序,建議當事人:

  1. 儘速委任律師評估是否接受簡易判決處刑
  2. 準備相關事證以爭取最有利之判決結果
  3. 同時進行民事求償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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