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少女因家暴自製爆裂物炸火車勒索,會被判多重罪嗎?

被告○○○,女性,高中學生一名,自幼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因而對社會與他人產生怨恨,認為世人對其處境視而不見,遂萌生以極端方式報復社會之犯意。 一、 被告於某年某月間,基於製造爆炸並以此勒索財物之意圖,著手學習爆炸裝置製作方式,並蒐購相關材料,自行組裝成可遠端操控之爆炸物。 二、 嗣於同年月日,被告將所製爆炸物暗置於新幹線貨運列車,並成功引爆,致貨物車廂受損,藉此示警社會大眾及政府,證明其威脅能力。 三、 被告復於同日,透過匿名方式向政府發送訊息,要求支付巨額金錢,否則將於載客新幹線列車進行爆炸。其訊息內容態度強硬,拒絕與警方談判。 四、 被告為使威脅更具實效,於同年月日親自搭乘新幹線客運列車,將爆炸物安置其中,並潛伏於乘客之間。經警方與列車人員合力處置,最終未致爆炸發生,然已造成乘客群眾恐慌與社會重大不安。 五、 案經警方循線調查,最終查悉被告即為該爆破案之主謀,被告亦於案發現場自承身份,並表明無生存意願,欲與社會同歸於盡,全案因而曝光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被告為一名高中女學生,因長期遭受家暴而對社會產生怨恨。被告基於報復社會及勒索之犯意,實施下列犯罪行為:

  1. 製造遠端操控爆炸裝置
  2. 於貨運列車引爆爆裂物造成車廂損壞
  3. 向政府發送勒索訊息威脅將於載客列車引爆
  4. 攜帶爆裂物潛入載客列車意圖引爆(未遂)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製造爆裂物罪
  • 被告製造遠端操控爆炸裝置之行為,應構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製造爆裂物罪。
  1. 公共危險罪
  • 被告於貨運列車引爆爆裂物之行為,應構成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或爆裂物罪。
  • 於載客列車放置爆裂物之行為雖未遂,可能依同條第2項未遂犯論處。
  1. 恐嚇取財罪
  • 被告以爆破威脅政府勒索財物之行為,應構成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

二、量刑考量因素

  1. 加重事由
  • 犯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
  • 造成社會重大不安
  • 犯後態度不佳,表明無生存意願
  1. 減輕事由
  • 未成年
  • 長期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經驗
  • 載客列車爆炸未遂,未造成人員傷亡

參、處理建議

  1. 刑事程序建議
  • 建議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 建請進行心理評估及精神鑑定
  • 考量被告特殊成長背景
  1. 輔導矯治建議
  • 安排心理諮商與治療
  • 協助脫離受暴環境
  • 建立社會支持網絡
  1. 保護處分建議
  • 通報社政單位進行家暴防治
  • 評估安置輔導之必要性
  • 提供法律扶助資源

肆、結論

考量被告可能涉及製造爆裂物、公共危險及恐嚇取財等重大犯罪,建議:

  1.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進行司法程序
  2. 著重矯治教化與輔導工作
  3. 協助脫離受暴環境並建立支持系統
  4. 整合司法、社政及醫療資源提供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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