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給我提款卡密碼,我領用他帳戶的錢,會構成竊盜罪嗎?

請問我先生他是越南人他要回去越南的時候拿提款卡給我跟我說如果有需要要用到錢可以領出來密碼也是他給我的,當時我要用到錢的時候我去領卻發現他的帳戶多了很多錢,可是我沒有告知他問他就領出來花了四個半個月卻發現我先生打來跟我說那是阿姨存在他那邊的可是我先生不知情這樣子他阿姨叫我先生告我竊盜請問會成立嗎?我們現在也在走新市我有Line的證據給檢察官,但是我想知道這個會成立竊盜案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使用越南籍配偶的提款卡(經本人同意並告知密碼)提領帳戶內的款項。後來發現該帳戶內的部分款項為配偶親戚(阿姨)所存,但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已將款項領出使用。目前配偶阿姨要求提告竊盜。

貳、法律分析

一、竊盜罪構成要件分析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應從以下幾個面向分析:

  1. 主觀構成要件:
  • 當事人係基於配偶授權使用提款卡及密碼
  • 當事人不知該款項為阿姨所有
  • 應欠缺竊取他人財物之故意
  1. 客觀構成要件:
  • 提款卡及密碼係配偶主動交付
  • 行為時持有合法使用權限
  • 應欠缺違反持有人意願之取走行為

二、阻卻違法事由分析

本案具有下列阻卻違法事由:

  1. 配偶明確授權使用提款卡及密碼
  2. 當事人主觀上認知係使用配偶授權之財產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配偶授權使用提款卡的LINE對話紀錄
  • 保存相關交易明細及其他書面往來文件
  1. 溝通協商:
  • 建議與配偶及其阿姨進行協商
  • 討論返還剩餘款項之可能性
  1. 法律防禦: 若遭提告,可從以下方向進行答辯:
  • 強調配偶授權使用之事實
  • 說明不知情款項來源
  • 提出願意返還剩餘款項之善意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係基於配偶授權而使用提款卡,且主觀上不知該款項為阿姨所有,應欠缺竊盜罪之故意及違法性。建議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如遭提告,可依前述法律分析進行答辯。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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