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被通知以證人身分至警局製作筆錄,詢問告發人或其律師是否可在場旁聽製作筆錄過程。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偵查,不公開之。」證人製作筆錄屬於偵查程序的一部分,應受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規範。因此,告發人或其律師應不得在場旁聽。
依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規定:「訊問證人、鑑定人,應與被告、犯罪嫌疑人隔離。」此規定雖未明確提及告發人,但基於確保證詞真實性及避免外力影響之立法意旨,證人製作筆錄時應可能需與其他關係人隔離。
為確保證人得以自由陳述,不受外在壓力影響,證人製作筆錄時應可能需單獨為之,以維護證詞之客觀性與可信度。
考量本案涉及偵查不公開原則及證人保護事項,建議當事人應堅持依法單獨製作筆錄,以確保證詞之真實性與客觀性。同時,建議可向警方說明法律規定,必要時得尋求檢察官或上級機關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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