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局做筆錄時,告發人或律師可以在場旁聽嗎?

告發人要我去當證人 那初步在警局做筆錄時 告發人或律師可以旁聽我做筆錄的內容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被通知以證人身分至警局製作筆錄,詢問告發人或其律師是否可在場旁聽製作筆錄過程。

貳、法律分析

一、偵查不公開原則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此為偵查程序的基本原則,目的在確保偵查的正確性及有效性。

二、證人筆錄製作之獨立性

  1. 依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訊問證人,得命其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此規定旨在確保證人陳述的完整性與真實性。

  2. 依刑事訴訟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訊問證人應先調查其人有無錯誤及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無特定關係,以確保證詞的客觀性。

三、在場權限之規定

  1. 刑事訴訟法第168-1條雖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訊問證人時在場,但該條適用於審判程序,而非偵查階段。

  2. 在偵查階段,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參、處理建議

  1. 當事人應可依法表明:
  • 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同意告發人或其律師在場旁聽
  • 要求單獨接受訊問以確保證詞之真實性
  1. 如遇執法人員允許告發人或律師旁聽:
  • 可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表示異議
  • 要求將異議內容記明於筆錄中
  1. 製作筆錄時應注意:
  • 確實閱讀筆錄內容
  • 如有需要更正處應立即提出
  • 保留依法主張權益之機會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偵查不公開原則,且為確保證人陳述之客觀性與真實性,建議證人製作筆錄時應單獨為之,告發人或其律師應不得在場旁聽。若有任何不當情形,可立即向執法人員表示異議並請求記明於筆錄。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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