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被通知以證人身分至警局製作筆錄,詢問告發人或其律師是否可在場旁聽製作筆錄過程。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此為偵查程序的基本原則,目的在確保偵查的正確性及有效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訊問證人,得命其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此規定旨在確保證人陳述的完整性與真實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訊問證人應先調查其人有無錯誤及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無特定關係,以確保證詞的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168-1條雖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訊問證人時在場,但該條適用於審判程序,而非偵查階段。
在偵查階段,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考量本案涉及偵查不公開原則,且為確保證人陳述之客觀性與真實性,建議證人製作筆錄時應單獨為之,告發人或其律師應不得在場旁聽。若有任何不當情形,可立即向執法人員表示異議並請求記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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