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妨害名譽,然後收到高雄地檢署傳票通知要開庭,是,本人是第一次遭到被吿,請問我該怎麼應對?是直接過去還是要請律師陪同?謝謝
當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收到高雄地檢署傳票通知開庭,為初次被告身分,不知如何因應及是否需要律師陪同。
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被告應依法出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應有選任辯護人之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272條規定:「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進行準備程序,處理包括:
考量本案為妨害名譽案件且當事人為初次被告,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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