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判刑4個月可以交保不用坐牢嗎?

違反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易科罰金貳萬元,請問可以用錢交保不進去關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2萬元,詢問是否可以易科罰金免除入監服刑。

貳、法律分析

一、刑期與易科罰金之適用性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本案應注意:

  1.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本案宣告刑為4個月,雖未達6個月,但因法定刑下限為6個月以上,應不符合易科罰金之要件

二、罰金執行方式

依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判處之2萬元罰金:
  • 建議於判決確定後2個月內完納
  • 如有經濟困難,可向法院聲請分期繳納
  1. 關於4個月有期徒刑:
  • 因不符合易科罰金要件,建議尋求其他替代方案
  • 可考慮向檢察官聲請准予分期執行或暫緩執行

肆、結論

考量本案所犯為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罪,其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宣告刑為4個月,但因不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應無法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建議當事人依法完納罰金,並就徒刑部分尋求其他合法替代方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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