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2萬元,詢問是否可以易科罰金免除入監服刑。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本案應注意:
依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
考量本案所犯為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罪,其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宣告刑為4個月,但因不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應無法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建議當事人依法完納罰金,並就徒刑部分尋求其他合法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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