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收受300萬現金算贈與還是貪污?收錢後怎麼花有差嗎?

柯文哲本人粉專說 「邱清章先生的捐款,是捐給柯文哲本人,檢察官硬扣侵佔,入人於罪。 今日出庭作證爲福添福基金會執行董事邱清章先生。 邱清章先生證稱,他曾在111年10月24日捐300萬給柯文哲市長,因為當時柯市長準備卸任,友人幫忙協助籌措辦公室裝潢等經費。 募款人是周芳如小姐,她主動找相識多年的友人邱清章先生進行募款,在辦公室裝潢完畢後,周芳如都會把照片傳給邱清章先生,並多次詢問「是否需要相關收據或發票來報銷」?但邱清章都說不用,因為「該款項是要捐給柯文哲,對柯文哲如何運用,邱清章並無意見」。 邱清章的捐款來自友人陳盈助,因為邱清章認為由福添福基金會捐款恐無法核銷,他想到柯文哲是醫生背景,陳盈助又對台大有感情,所以轉找陳盈助幫忙,陳盈助也慨然允諾,而邱清章將捐款帶到柯文哲辦公室時,他並未提到是陳盈助所捐,只留下福添福基金會名片,不管是周芳如或柯文哲,都不知道這筆捐款的來源是陳盈助先生。 柯文哲收到款項後,隨即轉交周芳如,完全沒有再碰觸或過問,全部由周芳如統籌運用。這筆捐款就與謝國樑母親的捐款一模一樣,都是捐給柯文哲本人分配使用,根本不是什麼‘’他人之物‘’,檢察官卻硬扣上「侵佔罪名」,根本是刻意入人於罪。 最後,關於檢察官一直想證明柯文哲硬碟裡的excel工作簿是真的,這樣就可以證明小沈1500=沈慶京給了1500萬。然而隨著多位證人到庭,只能已經證明工作簿上的資訊並不正確,很多人根本沒有捐款卻被寫在上面,而柯文哲本人對該檔案的內容也沒有印象。 而由鑑識報告更可知,行動硬碟從8月30日扣案後,偵辦人員曾多次檢視硬碟內容,卻沒有進行數位採證,直到9月11日才完成數位鑑識,從扣案到鑑識之間,有將近半個月時間,檔案資訊甚至已經外洩到 #鏡週刊 #裴偉 之手,顯然遭不明人士外洩。中間證物有沒有被污染?鑑識人員進行鑑識採證的時候,硬碟是否跟扣案時同一,都無從確認,加上其中記載的資訊錯誤百出,根本沒有證據能力。 所有檢察官才一直狂問「捐款時柯文哲是不是在騎腳踏車」?「他有跟你說話嗎」?只為了帶風向、只為人格毀滅的愚蠢問題。」 --- 請問,公務員直接這樣收300萬現金隨便花,難道只有違反政治獻金法罰鍰以及廉政公署監察和贈與稅未申報補繳嗎?沒有不當得利、公務員財產不時、貪污等刑法嗎? 那所有貪污的人不是就說自己是被贈與就好?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時任台北市長柯文哲於111年10月24日收受邱清章先生300萬元現金捐款,實際資金來源為陳盈助。該款項交由周芳如統籌運用於辦公室裝潢等用途。案件涉及現任公務員收受金錢之合法性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
  •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 本案應調查該筆款項是否與特定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若能證明存在對價關係,應可能構成收受賄賂罪。

二、行政責任

  1. 政治獻金法之違反
  • 依政治獻金法第5條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
  • 現任公務員不得收受政治獻金,違反者應依第29條規定:「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違反
  •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第1項規定,應申報「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等財產。
  • 若故意隱匿或申報不實,依第12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參、處理建議

  1. 刑事責任調查
  • 應詳查款項性質及用途
  • 釐清與職務行為間是否存在對價關係
  • 調查資金流向及實際使用情形
  1. 行政責任追究
  • 依政治獻金法進行裁處
  • 依財產申報法查核申報情形
  • 建立完整金流證據鏈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涉及公務員收受大額現金可能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收受賄賂罪,建議進行完整調查。

  2. 關於行政責任部分,應依政治獻金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進行裁處。

  3. 建議相關單位應:

  • 建立完整證據調查
  • 釐清款項性質及用途
  • 確認申報義務履行情形
  • 追查資金來源及流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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