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使用次氯酸水噴灑於幼兒臉部進行清潔之行為,需評估是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
依兒少法第10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49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若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依同條第3項規定,可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即停止使用次氯酸水噴灑幼兒臉部行為
採取替代方案:
若已造成幼兒不適:
考量本行為可能涉及兒少法第49條所稱之身心虐待,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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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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