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詢問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會導致所有銀行帳戶遭到凍結。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規定,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考量強制執行法對於扣押範圍有相關限制規定,銀行帳戶應不會全部遭到凍結。建議當事人可依法主張保留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並儘速與債權人協商還款方案,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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