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詢問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所有銀行帳戶都會被凍結的問題。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據此,執行法院應可對債務人的銀行帳戶發出扣押命令。
薪資所得保障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2項規定,對於「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及「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其扣押命令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社會福利給付保障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基本生活費用保障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費用應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其數額。
考量強制執行法對於債務人基本生活權益的保障機制,建議當事人應儘速確認帳戶性質及來源,並依法主張相關權利。同時,應積極與債權銀行協商還款方案,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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