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判表 這邊全責 對方受傷 2.對方要求60幾萬 我們這邊無損失 3.對方目前覺得保險公司很挑刺,賠償很不乾脆。因此想提吿,而我目前還是學生,並且對方提出的單據確實不足以支撐她索要的金額,所以她想跟我本人求償,發現保險公司那邊不好說話以後,開始想向我要賠償。 4.我們的車禍在4/1日發生,而刑事提告期限6個月,我們已經調解過一次,如若這次是我本人(非對方)在9月初主動申請調解,若調解日期在10/1日以後,那麼調解不成立的話對方是否仍能透過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向我提吿呢?但第一次調解是對方聲請
短期建議:
長期建議:
考量本案已有初判表認定全責,建議先透過保險公司理賠管道處理。
關於對方索賠金額過高問題,建議要求提供完整證明文件,以確認實際損害金額。
建議善用調解程序解決爭議,避免訴訟成本與時間消耗。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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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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