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行駛他人車輛,擦撞他人車輛,車主要我賠償6500元修繕費,以及遭撞車主要求賠償8000元修繕費(估價單為6000元)
當事人駕駛他人車輛發生擦撞事故,造成:
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當事人因過失造成兩車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範圍 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同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據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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