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判決了對方判刑4個月就是過失傷害車禍的但是還沒有和解沒有賠償我現在想要問的是怎麼要求賠償再法院方面或是求償方面該怎麼處理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對方已經刑事判決確定,其過失責任應已確認,可作為民事求償依據。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法院得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作為緩刑條件。本案可透過此管道促使對方履行賠償義務。
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類推適用,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違反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考量本案對方已經刑事判決確定,建議可採取下列步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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