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案件中被告只提供帳戶但沒實際拿到錢,法院會沒收財產嗎?

您好。 我想請問? 以下判決書的意思,謝謝。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否認有獲得報酬,且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因前述犯行已實際或有犯罪所得,自無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  ㈡再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查被告僅提供三峽農會帳戶、陽信帳戶幫助他人洗錢,並未實際支配占有或管領告訴人等匯入之款項,如對被告宣告沒收正犯已移轉之洗錢財物,實有過苛之情,爰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宣告沒收或追徵本案實行詐欺之人所洗錢之財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被告提供三峽農會帳戶及陽信帳戶協助他人洗錢,法院就沒收與追徵之裁判內容解釋。

貳、法律分析

一、犯罪所得沒收部分

由於本案缺乏相關法條參考,僅能就判決書內容分析:

  1. 被告否認有獲得報酬
  2. 卷內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因犯行有實際或可能之犯罪所得
  3. 法院認為應無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

二、洗錢財物沒收部分

就判決書所述:

  1. 被告僅提供帳戶協助他人洗錢
  2. 未實際支配、占有或管領告訴人匯入之款項
  3. 法院考量若對被告宣告沒收正犯已移轉之洗錢財物恐有過苛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蒐集相關事證以釐清:
    • 被告是否確實獲有報酬
    • 洗錢財物之流向及實際支配情形
  2. 建議參考最新修訂之相關法規

肆、結論

考量本案判決內容及所涉法律關係,本意見書建議:

  1. 關於犯罪所得部分,應進一步確認被告是否確有獲得報酬
  2. 關於洗錢財物部分,應釐清被告對該財物之實際支配程度

由於缺乏相關法條參考,本意見書僅能就判決書內容為初步分析,建議進一步查詢相關法規以獲得完整法律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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