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寵物鳥在7/24被接回家 從出生到接回家身體狀況糞便全部都很正常(有圖片跟體況影片為證) 在7/30跟朋友寵物聚會離席談事情時把寵物給熟識的朋友顧 有一位不熟識的人在我朋友不注意的狀況下拿他已知過期三個月的奶粉餵食我的鳥(故意)而且是經過勸阻執意餵食(有聊天記錄佐證) 在7/30之後我的寵物身體狀況開始變差 一個月以後也就是8/21日晚間11點在急診去世 後續直接火化 因為當初沒有想到這個問題 一直在思考是不是個人餵養問題 但同樣方式品種養的三隻鳥都沒有身體問題 甚至說非常健康強壯 也想過是不是本身基因問題 但詢問了買家 再加上個人飼養經驗不可能出生已經亞成體以後才發病 到家時140幾克 離開時掉到110克 (醫生診斷為腸胃問題 無法吸收身體衰弱 最後一晚餵奶時因為無法吃下飯最後嗆到些許奶 在急診吐奶後休克去世) 後續打電話詢問當初做過糞檢跟健康檢查的醫生(兩家醫生) 詢問他這個奶粉可不可以作為懷疑生病原因之一 第一位 醫生說有可能 由於過期奶粉導致的中毒身體衰弱 可以為我開醫生診斷說明書 另一家說的比較保守 但也是說有可能 要規避這種被餵食過期食物的行為 叫我解剖才能完全確定(但屍體已經火化)亦或者去檢驗奶粉 目前已經拿到當初餵食的奶粉 正在找檢驗公司 另外在蒐集證據前有和餵食奶粉的對方談論過問題以及賠償 對方同意賠償但只願賠4/1(原本是完全不打算陪的 是另一位朋友勸說才決定稍微賠4/1) 原本沒有打算追究全款 但對方個人覺得態度惡劣也並沒有悔改的意思 請問收集到以上證據可否上調解委員會談判 又或者對方不同意後上法庭 如果奶粉中確實含有過期毒素 醫生認為有可能是這個奶粉導致的並且開診斷證明 寵物體況照片從剛到家到最後離開時的時間線照片影片 是否可以讓對方付出代價?
事件發生於2023年7月30日,當事人的寵物鳥在朋友聚會時,遭不熟識人士故意餵食過期三個月的奶粉。該寵物於餵食後健康狀況持續惡化,最終於8月21日死亡。當事人具備以下證據: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
考量本案行為人具有故意餵食過期奶粉之行為,且有相關證據可佐證,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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