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物逾期未返還之違約處理

客戶租借機器,約定最慢應於收到機器後五日內歸還,已經超過期限一個月,經多次通知均未歸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間成立機器租賃契約
  • 約定租期為收到機器後五日內應歸還
  • 承租人已逾期一個月未歸還
  • 出租人多次通知承租人歸還未果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不當得利責任
  •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後繼續占有使用機器,應構成不當得利。
  1. 損害賠償責任
  • 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承租人未依約定期限返還租賃物,應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
  1. 不完全給付責任
  •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承租人遲延返還租賃物,應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行動
  •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承租人限期返還
  • 詳細記錄所有通知及往來過程
  • 計算逾期使用期間之租金損失
  1. 法律途徑
  •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a. 返還租賃物 b. 給付不當得利 c. 請求遲延損害賠償
  1. 時效注意事項
  • 依民法第127條第3款規定:「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應注意請求權時效。

肆、結論

  1. 考量承租人已逾期一個月未返還租賃物,建議採取下列措施:
  • 立即發送存證信函催告返還
  • 保存所有通知及往來證據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
  • 避免採取強制取回等違法手段
  1. 未來預防措施:
  • 簽訂書面租賃契約
  • 明確約定違約金條款
  • 要求提供保證金
  • 詳細記載租賃物品狀況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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