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糾紛-房產繼承權與應備文件

爸爸已經過世2年 姑姑現在要繼承我爸的房子 要準備什麼資料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父親(被繼承人)過世2年後,姑姑(被繼承人之姊妹)欲主張繼承房屋所有權,涉及繼承順位及相關程序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繼承順位之認定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第二順序:父母
  3.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
  4. 第四順序:祖父母

本案當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應屬第一順序繼承人。姑姑為被繼承人之姊妹,應屬第三順序繼承人。依法當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三順序繼承人應無繼承權。

二、配偶應繼分

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若被繼承人尚有配偶在世,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應繼分應與他繼承人平均。

三、繼承回復請求權

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此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四、遺產清冊陳報

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參、處理建議

  1. 確認繼承順位及範圍
  • 建議當事人先確認是否有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
  • 確認被繼承人配偶是否在世
  1. 應備文件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 全戶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房屋所有權狀
  • 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
  1. 法律程序建議
  • 如期陳報遺產清冊
  • 辦理繼承登記
  • 必要時可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當事人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姑姑為第三順序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姑姑應無繼承權。建議當事人可依法主張自身繼承權,並備妥相關文件辦理繼承登記。若姑姑有不當主張,可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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