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另一人口頭協議成立動物診療機構並擔任負責人,由另一人提供場地及基本設備,但是都沒有簽訂書面契約。如今我想要歇業與對方溝通未果,如果直接單方面申請歇業是否有法律責任?
當事人與他人口頭約定成立動物診療機構,由當事人擔任負責人,他方提供場地及設備。因雙方未簽訂書面契約,現當事人欲申請歇業但與他方溝通未果,擬了解單方面申請歇業可能衍生之法律責任。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本案中,一方提供場地設備,另一方提供勞務並擔任負責人,應構成合夥關係。
依獸醫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獸醫診療機構之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作為負責人雖有申請歇業之權限,但仍應考量合夥關係之處理。
依民法第682條第1項規定:「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因此,在進行歇業申請前,應先完成合夥清算程序。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合夥關係之終止,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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