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遭受性騷擾,雖刑事案件未能成立,但有醫療病歷記載被害情形。當事人欲確認在民事上是否仍可請求賠償。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性騷擾包含: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4項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9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即使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且名譽受損時可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病歷證據應可作為受害事實之佐證:
考量本案雖刑事未構成犯罪,但基於:
建議當事人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惟具體求償金額及成立可能性,仍需視個案情況及完整證據評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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