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診所合夥糾紛與歇業責任

我與對方口頭協議成立動物診療機構,由對方提供場地及開業所需基本設備,由己方提供獸醫師專業並擔任負責人,但是始終未簽訂書面契約確立營運成本及收入如何分攤等細項。現今我想要將動物診療機構歇業,但是與對方溝通未果,如果我直接單方面歇業是否會有法律上的責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合作方口頭約定共同成立動物診療機構,約定內容如下:

  1. 合作方提供場地及開業所需基本設備
  2. 當事人提供獸醫師專業並擔任負責人
  3. 雙方未簽訂書面契約規範營運成本及收入分配等細節
  4. 當事人欲歇業但與合作方協調未果

貳、法律分析

一、合夥關係認定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本案中:

  1. 合作方以場地及設備出資
  2. 當事人以獸醫師專業勞務出資 應可認定雙方成立合夥關係。

二、獸醫診療機構管理責任

依獸醫師法第17條第1項第一款規定,私立獸醫診療機構應以領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為申請人。同條第2項規定私立獸醫診療機構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獸醫師,對其診療業務負督導之責。當事人若驟然歇業:

  1. 可能影響診療機構合法營運資格
  2. 可能違反負責獸醫師督導責任

三、合夥關係終止

本案若為不定期限之合夥:

  1. 當事人應可終止合夥關係
  2. 但應給予合理期間進行交接
  3. 若於不利時期終止,可能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書面通知建議
  • 以存證信函通知合作方終止合意
  • 提出具體歇業時間及交接計畫
  • 要求進行財務清算
  1. 診療機構交接事項
  • 向主管機關報備負責獸醫師異動
  • 安排病歷資料移交作業
  • 處理在診療動物後續照護
  1. 財務處理
  • 製作詳細財務報表
  • 進行資產清算分配
  • 處理未結算之債權債務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合夥關係終止及獸醫診療機構管理責任,建議:

  1. 不宜貿然單方面歇業
  2. 應以書面方式進行溝通並保留相關證據
  3. 預留合理期間進行業務交接
  4. 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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