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對方口頭協議成立動物診療機構,由對方提供場地及開業所需基本設備,由己方提供獸醫師專業並擔任負責人,但是始終未簽訂書面契約確立營運成本及收入如何分攤等細項。現今我想要將動物診療機構歇業,但是與對方溝通未果,如果我直接單方面歇業是否會有法律上的責任?
當事人與合作方口頭約定共同成立動物診療機構,約定內容如下: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本案中:
依獸醫師法第17條第1項第一款規定,私立獸醫診療機構應以領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為申請人。同條第2項規定私立獸醫診療機構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獸醫師,對其診療業務負督導之責。當事人若驟然歇業:
本案若為不定期限之合夥: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合夥關係終止及獸醫診療機構管理責任,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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