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拋棄繼承房產之程序與效力

爸爸已經過世2年,姑姑現在想要繼承我爸的房子,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繼承人都拋棄繼承,要準備什麼資料,有罰款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父親過世2年,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姑姑(被繼承人之姊妹)欲主張第三順位繼承權。

貳、法律分析

一、繼承順序認定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姑姑為被繼承人之姊妹,應屬第三順位繼承人。

二、拋棄繼承之效力

  1. 依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2. 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規定:「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本案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故應由第三順位繼承人繼承。

三、繼承回復請求權

依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本案被繼承人死亡僅2年,姑姑之繼承權應未罹於時效。

參、處理建議

  1. 應備文件: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 全戶戶籍謄本(含被繼承人及所有繼承人)
  • 第一、二順位繼承人之繼承權拋棄證明書
  • 房屋所有權狀等相關產權文件
  1. 程序建議:
  • 確認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效力
  • 辦理遺產稅申報
  • 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

肆、結論

關於姑姑欲繼承房屋事宜,建議:

  1. 確認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合法性
  2. 儘速備齊相關文件辦理繼承
  3. 如有遺產稅逾期未申報情形,應盡速補辦
  4.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繼承程序合法完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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