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沒放警示牌害顧客跌倒,可以要求賠償嗎?

爸爸在餐廳跌倒沒有放告示牌 需要民事賠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之父親在餐廳內跌倒受傷,事發地點未設置警告標示牌,當事人欲就此事故向餐廳請求民事賠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餐廳之侵權責任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餐廳未設置警告標示,應構成過失行為
  • 餐廳作為營業場所經營者,應負有維護顧客安全之注意義務
  1. 損害賠償之減輕
  • 依民法第218條規定:「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 若餐廳能證明其過失程度較輕,可能得請求法院酌減賠償金額

二、時效規定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建議立即蒐集並保存相關證據:
    • 事故現場照片
    • 醫療診斷證明
    • 相關費用單據
    • 目擊證人證詞
  1. 協商程序
  • 建議先與餐廳進行協商
  • 可考慮透過消費者保護官進行調解
  • 若協商不成,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1. 請求賠償項目
  • 醫療費用
  • 交通費用
  • 看護費用(如有)
  • 工作損失(如有)
  • 精神慰撫金

肆、結論

關於本案餐廳未設置警告標示導致跌倒受傷事件,應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建議當事人儘速蒐證並與餐廳進行協商,如無法達成共識再考慮提起訴訟,惟需注意民法第197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期間。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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