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買了一間預售屋,目前已經繳了13%,後來才發現日後交屋後的每月貸款額度負擔不起,並不是現階段分期的金額,覺得當初代銷並沒有說明日後每月貸款金額,想要預售屋解約,是不是全額都要賠給建商,還是有其他機會可以要回部分金額?
當事人購買預售屋並已繳納13%價金,因發現未來每月貸款金額超出負擔能力,且認為代銷業者未充分說明貸款資訊,欲解約並尋求返還部分已繳價金。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代銷業者應就不動產說明書等重要文件由經紀人簽章。若代銷業者未詳實說明貸款相關資訊,應可能構成說明義務之違反。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應包含:
若契約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該條款應無效。
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之返還應視契約無法履行之原因:
考量本案代銷業者可能未盡說明義務,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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