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國有財產承租地,土地為兄弟共同持有人.但是土地使用面積比例不平均,兄弟並未依照協商方式那使用少的人有什麼可以阻擋?!
當事人與其兄弟共同承租國有土地,但實際使用面積比例不平均,且兄弟間未依協商方式處理土地使用問題。
依民法第817條第1項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本案應類推適用於共同承租關係。
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共同承租人應有平等使用收益權利。
使用面積不平均的情形,應可能違反民法第818條之規定,使用較少面積的承租人應有權主張其應享有之使用收益權。
依民法第437條第1項規定,若有影響使用收益之情事,承租人應通知出租人。本案中可向國有財產署反映使用狀況。
考量本案涉及共同承租人間使用收益權之爭議,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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